烈性犬伤人 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发布时间:2024-04-28 05:31:00 来源: sp20240428

  通州法院通报近十年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情况及典型案例

  烈性犬伤人 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近年来养宠家庭数量不断攀升,动物在给予人陪伴、带来慰藉的同时,也存在伤人、咬人的风险,因饲养动物而产生的纠纷日趋增多。

  针对上述情况,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通州法院”)近日召开“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向社会详细通报近十年通州法院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动物损害责任纠纷的法律适用以及典型案例。

  通州法院宋庄法庭庭长杨宇对不同情形下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法律适用进行了介绍,他表示,一般性饲养动物侵权事件中,考虑到饲养人或管理人对饲养动物具有高度的排他性支配,且被侵权人通常处于被动承受地位,故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一旦烈性犬等禁止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则要求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不论饲养人或管理人过错与否,都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1

  流浪狗咬死家养鹅 投喂人员被判赔偿损失

  老王在自家养殖了200多只小鹅,2020年7月某天,老王发现自家养殖的鹅部分死亡,经核实是被同村小张和小胡经常投喂的流浪狗咬死。事发后老王报警,小张和小胡均承认曾在村内租赁的院落内居住和办公,其间确有一只流浪狗会从院子出水口进入院内捡剩饭吃,该狗即是咬死老王家小鹅的流浪狗。但二人均否认自己是流浪狗的主人,老王无奈之下将小张和小胡诉至通州法院,索要财产损失的赔偿。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老王养殖的鹅被流浪狗咬死,根据审理查明可以认定该流浪狗的管理人系小张,理由是小张认可其曾向民警陈述自己养了一段时间流浪狗,结合小张庭审中陈述该流浪狗曾长期出入小张居住和办公的院落内进食等情况,可以认定小张对咬死老王家鹅的这只流浪狗具有管理行为,系流浪狗的管理人。关于鹅的损失,根据民警的核实和双方陈述可以认定,老王饲养的鹅被流浪狗咬死了39只,这39只鹅的损失,法院结合双方陈述和一般市场行情予以酌定。关于老王主张的其他被吓死的鹅的损失,因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且无法证明这些鹅的死亡与侵权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未获支持。另小胡表示同意赔偿老王39只鹅的损失,构成自认,法院不持异议。最终法院判决小张和小胡共同赔偿老王财产损失一千三百余元。

  法官提示

  流浪动物并非法律规定的饲养动物范畴,就其是否适用上述规定进而由投喂人员承担动物管理人的赔偿责任是本案的争议焦点。长期投喂流浪动物虽然是献爱心的行为,但是如果投喂行为已经形成事实上的管理,则需要对流浪动物做好看管工作,避免造成侵权行为。需要注意的是,就流浪动物损害责任而言,仍需要个案分析,如果仅对流浪动物进行投喂,没有将其占有的意思,同时亦未取得对流浪动物的管理控制,则无需依据相关规定承担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

  对于流浪动物,大多数人在看到时常施以一定援助,但爱心人士的固定时间及地点的投喂行为容易使流浪动物聚集并产生一定依赖,形成一种事实上的管理。此种情形下如果未对流浪动物进行科学管理或饲养下,极易增大区域内的危险性。如真心喜爱动物,可以办理正规领养手续,以领养代替日常投喂。

  案例2

  提供上门喂狗服务被咬 雇主被判承担赔偿责任

  胡先生(化名)雇用小赵(化名)为自己提供劳务,劳务内容包括打扫卫生、整理后勤、日常喂狗等。2022年7月某日,小赵在向胡先生饲养的狗喂食时,狗突然扑向小赵并咬住其左手不放,胡先生及在场其他人员合力将小赵解救。后小赵被送到医院医治,胡先生支付了医疗费用,对于其他损失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故小赵将胡先生诉至通州法院,要求赔偿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合计三十余万元。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小赵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足以认定其提供劳务内容包括喂狗。小赵在为胡先生提供劳务时因犬只撕咬行为以致左手受伤,胡先生理应对小赵的损失进行赔偿。肇事犬只具有危险性,事发时,该犬只拴在门口,小赵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喂食中可能发生的意外,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对于自身防护存在疏漏,自身应当承担一定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定小赵自担20%的责任,胡先生承担80%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胡先生赔偿小赵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八千余元。

  法官提示

  虽然饲养动物致损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问有无过错,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于在履职过程中被动物伤害,且被侵权人的履职内容包括喂养动物,此时被侵权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注意义务,故在本案中需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来确定最终的责任承担。

  在非传统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案件中,如果系雇佣关系之中雇员在从事日常喂狗的工作过程当中被狗咬伤,其应当尽到履行职务行为时较高的注意义务,故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并非简单机械适用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相关规定,而需要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并结合提供劳务致人损害责任的规定确定彼此之间的责任承担。

  当然,即使雇员在履职过程中应具有较高的注意义务,但饲养人或管理人仍应对动物做好必要的安全措施,不能因雇员的工作性质便疏于管理动物,在雇员受伤后也应当及时送医并治疗,避免损害的进一步扩大。(新京报记者 张静姝) 【编辑:田博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