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专家:备案审查新规出台 中国式合宪性审查刚性或将增强

发布时间:2024-03-29 00:55:12 来源: sp20240329

  对话

  “连坐”违背法治原则 类似规定应自觉主动纠正

  张翔:备案审查新规出台 中国式合宪性审查刚性或将增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出台后,监督宪法法律实施的备案审查制度,特别是合宪性审查将长出“牙齿”。备案审查制度在我国建立运行已有40多年,《决定》的出台对强化人大监督、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确保法制统一将产生哪些影响?中青报·中青网记者对话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专家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翔。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在您看来,《决定》的出台有怎样的意义?

  张翔:2019年12月1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委员长会议通过《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备案审查工作提供统一的工作制度规范,但《办法》只是全国人大内部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办法》这一具有内部效力的重要文件,上升为具有法律效力的立法性决定,为备案审查工作提供了更高位阶、更明确的法律依据。

  近年来,备案审查制度在我国宪法实施领域很活跃,有许多制度创新和具体的审查案例,对全面推动法治建设产生了重要影响,法学界普遍期待《决定》出台。

  《决定》总结了新时代以来备案审查工作的先进经验,加强了备案审查刚性,为未来备案审查制度进一步发展奠定基础,确立了基本制度框架,将对完善宪法实施产生重要影响。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2023年备案审查工作报告中公布的多起案例中,有叫停针对涉罪人员亲属权利限制的案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指出,这种规定严重违反了“罪责自负、无罪不罚”的现代法治基本原则,这一态度获得了公众广泛赞誉,您怎样看待?

  张翔:每个人的人格都是独立的,都只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只要未违反法律,就不应受到任何形式的惩罚,这是最基本的现代法治精神。惩罚应当仅针对犯罪者本人,而不应波及与犯罪行为无直接关系的亲属。

  对于涉罪人员亲属权利的限制,即所谓的“株连”“连坐”,体现的是封建专制时代遗留下来的陈旧观念。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对于这些落后制度的纠正值得肯定。“株连”“连坐”可能会对每个无辜者构成威胁。在“犯罪圈”扩大,“醉驾”“帮信罪”“寻衅滋事罪”等被广泛适用的背景下,如果任由“株连”“连坐”泛滥,每个人都可能遭受无妄之灾,“人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每个人的自由都可能受到威胁。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叫停地方规定针对涉罪人员近亲“连坐”的案例公布后,一些地方有关“罪犯子女不得考公”的规定再次引起了公众关注。我国公务员法、兵役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等都只是规定,曾受到刑罚处罚的人,不得报考公务员、参军或担任特定职位,并没有规定犯罪人的家属不得被录用为公务员,随着备案审查工作进入深水区,您认为,这些地方的规定会进入备案审查范围吗?

  张翔:有些地方的“株连”“连坐”的做法,已经在备案审查中被纠正,那么如果其他地方仍有类似规定,也应自觉主动纠正。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明确表示,将就“连坐”性质的规范性文件持续开展跟踪和研究,根据需要启动专项审查和集中清理。有关主管部门要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自查自纠,防止、避免出现类似情况。

  《决定》指出,法规、司法解释被纠正或撤销后,其他规范性文件存在相同问题的,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修改或废止。叫停“连坐”这种纠错应具有普遍约束力,确保执法司法在法治轨道上推进。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此前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备案审查工作中,已确认和纠正过多起与宪法规定抵触的事例,典型的例如“超生即辞退”“强制做亲子鉴定案”“车辆捆绑式年检”“违法对特定行业设置终身禁业限制案”等。《决定》也规定了合宪性审查,有学者认为,处于初创期的我国合宪性审查工作只是“小步快跑”,覆盖的范围还不普遍,启动的条件相对随机,借由个案纠正所能产生的持续性效果有待观察,您怎样看待目前的合宪性审查工作?

  张翔:你提到的这些案例均引起了公众广泛关注。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首次将作为宪法实施重要机制的“宪法解释”“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并列提出。我国的合宪性审查机制大体分为“前端”与“后端”两个层面。“前端”是指在立法过程中,对法律草案进行的预先的合宪性控制;“后端”的合宪性审查更多体现在备案审查中。作为“后端”机制的备案审查是中国式合宪性审查的重要着力点。

  未来,合宪性审查可能更多涉及对公民人权、自由设限的一些规定,会有更多案例进入备案审查范围。此前,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后,出租车司机户籍限制、交警查手机通话记录等被纠正,这体现了宪法在保护公民人权、自由方面的重要作用。随着宪法对人权保护的日益凸显,公众对相关问题的认识也将加强,《决定》引导公众更积极提出关于各种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审查建议,对于推进合宪性审查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如何提高合宪性审查质量,更有效发挥合宪性审查在宪法实施和监督中的作用,至关重要。提高合宪性审查质量的关键,是加强备案审查意见的公开力度,某些案件看似简单,实际上涉及深刻且复杂的法理问题。在备案审查和内部研究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真细致地进行了研究,公众只看到结论,可能会产生困惑和疑虑。如果将审查意见和论证说理的过程公开,公众更容易理解和接受。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立法法中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但截至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没有行使过撤销权,尚未有过一起撤销的案例,您认为是否会出现“撤销第一案”?

  张翔:是否会出现“撤销第一案”并不能作为评价备案审查是否成功推进的标准,只要备案审查能有效纠错,就意味着备案审查已经发挥了作用,如果经过前期沟通、审查意见未能产生效果,最后作出了撤销决定,这就意味着备案审查遇到了阻力。迄今为止,沟通或提出备案审查意见后,问题基本都得到了解决。

  《决定》具有法律约束力,增强了备案审查的刚性。《决定》规定,经沟通,制定机关不同意修改、废止或者没有书面提出明确处理计划和时限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依法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要求制定机关在两个月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制定机关按照所提意见对法规、司法解释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查终止。

  我认为,未来备案审查的工作流程主要包括几个步骤:沟通、提出审查意见、作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审查决定。如果《决定》能够充分实施,备案审查的刚性将得到极大加强。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先藕洁 【编辑:张燕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