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我就是违法”,劳动法亟须“长出牙齿”

发布时间:2024-04-29 07:20:10 来源: sp20240429

  新年伊始,“打工人”的心就被一段视频深深刺痛。视频的主角是北京一家公司的人事负责人,面对员工对其违法解除合同的质疑,她语气略带不屑地回复:“我违法你管得着吗?你是不是听不懂人话。我现在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在涉事男子提出要等待劳动仲裁时,该女子称:“你现在就去呀,现在立刻给我收拾东西走!我现在取消你所有的权限,不允许你再进入我的公司。你可以去等,咱慢慢打官司。我跟你说了,劳动仲裁,一审二审……我慢慢等你!你试试看,你两年半找不到工作!”

  视频很快被推上网络热搜。1月8日,北京尼欧克斯科技有限公司出面“认领”了这起纠纷。公司发表声明,近期网上出现该公司人力员工井某与前员工孙某因解除劳动关系出现争执的视频,其中人力员工情绪激动发表不当言论,对此诚挚道歉,已责令其停职反省并严肃处理。

  对于这起“违法解除”,该公司解释,员工孙某于2023年6月入职,签订3年劳动合同及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试用期6个月。因孙某工作能力不胜任,公司决定不予通过试用期。12月1日,经协商一致,双方签署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公司已足额支付了11月份工资及离职补偿金。然而,孙某最新回应称,公司以他的口吻拟了一份道歉函,要求他签字道歉,承认能力不足,才给他赔偿金。他至今没能拿到离职证明。

  沸腾的舆论背后,是类似遭遇的普遍性。本报曾于2022年6月8日报道过一些劳动者遭遇“试完不用”的情况,尽管法律规定,试用期辞退劳动者,用人单位需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如果不能证明,就构成违法解除。但是怎么证明,如何证明,却存在争议。现实中,很多用人单位并不会事先告知具体的、直观的、可量化的转正条件。在试用期即将到期时,却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以免除补偿责任。

  每每至此,公司人事部门往往又流露出“为你好”的意思,“帮”劳动者计算走劳动仲裁程序需要的时间和精力成本,苦口婆心地劝其主动离职,更甚者如井某那般,声称“即使你走劳动仲裁,有关部门也不会受理,如果你发起法律诉讼,处理周期以‘年’为单位”。

  井某的视频之所以被送上热搜,引发“打工人”的集体愤怒,是因为从她的话语中,人们能感受到她并不是公司声明中所说的“情绪激动”,而是一种咬牙切齿、恃强凌弱的“恶”,刺痛了所有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劣势一方的劳动者的心。

  这种“恶”体现在,她非常明确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以及相应的成本,双方协商不成,即使进入劳动仲裁等争议解决程序,对公司而言,所付出的成本不过就是履行法定义务——给予员工应得的补偿。而另一边,她更清楚劳动者的维权成本。对普通人而言,维权是一个漫长的、大概率包含物质成本的过程,劳动仲裁乃至诉讼期间花费的时间、精力以及各种费用,一定程度上让很多劳动者望而却步。哪怕最终胜诉,劳动者也只能拿回本应该属于他们的权益。

  从各种层面来看,井某自认“我就是违法”,不仅是对法律的挑衅,更是对普通员工权利的蔑视。更为过分的是,她还站在优势地位对员工进行恐吓,比如威胁他失业两年半。在更广泛的案例中,这种威胁和恐吓的手段可能包括提供恶意的离职证明、恶意的背调陈述。这些做法不仅仅是对劳动者个体权益的伤害,某种程度上也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侵犯。

  事实上,劳动领域的焦点事件不局限在“试完不用”,类似“我就是违法”的言论也不只出自井某。2021年,某互联网大厂员工被报道下班路上“过劳死”后,企业社交媒体账号发文:“你们看看底层的人民,哪一个不是用命换钱,我一直不认为是资本的问题,而是这个社会的问题,这是一个用命拼的时代,你可以选择安逸的日子,但你就要选择安逸带来的后果,人是可以控制自己的努力的,我们都可以。”当晚,这家互联网公司解释该内容为营销合作供应商员工用个人手机发布,该言论不代表官方态度,并对该言论表示强烈反对。

  近年来,在一些公司,被裁员甚至有了“美称”—— “优化”“毕业”,有的用人单位给予了合法合规的经济补偿,有的则想方设法用一些“盘外招”降低开除员工的成本,比如恶意调岗、强制员工到异地工作逼迫员工主动离职。一些单位在通知员工离职后,立刻关闭员工网络权限、赶出办公区,不给员工保存打卡记录等证据,甚至还搞出将员工抬出公司的闹剧。

  这些事件提醒我们,法律层面需要对劳动者的权益提供更有力保障。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研究室副主任王天玉曾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劳动法是“没牙的老虎”,缺乏强有力的执行手段。诸如平台企业无节制加班的情形,劳动法第九十条仅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他指出,此处的罚款不是“应当”,而是“可以”,属于可选择的执法措施。

  有学者在研究中指出,尽管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正逐步完善,但基层的劳动行政和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还存在着执法力量不足、执法力度不够等问题。基于当地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一些地方的相关部门会对当地用人单位进行宽松处理,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动力不足。

  而针对用人单位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往往处于“被动监察”的状态,需要接到当事人的投诉举报才介入。但员工明显处于弱势地位,为了保住来之不易的“饭碗”,除非遭遇欠薪、被非法辞退等严重情况,劳动者不敢轻易去维权。

  执法力度的不足也导致一些用人单位尽管不愿让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上门查看资料、调查取证,但是可以接受相应的违法处罚,原因就在于违法处罚的成本更低。劳动监察员没有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的权力,很难真正发挥劳动保障监察职能。上述研究举例:查处拖欠工资等案件时,违法行为人为了掩盖证据、逃避责任,常常采用销毁名册、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劳动监察员对此行为束手无策,无权查封劳动场所,无权冻结违法单位的财产,也不能限制责任人的人身自由。

  从这些背景我们可以看出,井某“我就是违法”的声音,并不单单是个人的“情绪激动”,而是对违法成本“心知肚明”的真实反馈。消除这种声音,亟须劳动法在执法层面“长出牙齿”,增加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使其违法行为的代价更加沉重。同时也要相应地简化维权流程,确保守法的劳动者用更低的成本维护自己的权益。

  刘言 来源:中国青年报 【编辑:房家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