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提请审议 强化传染病防治中个人信息保护

发布时间:2024-04-25 21:46:08 来源: sp20240425

  □ 本报记者 赵晨熙

  我国十分重视传染病防治法治建设。198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传染病防治法,标志着我国传染病防治工作进入了法治化轨道。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针对“非典”疫情防控存在的问题,对传染病防治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并于2013年对传染病防治法进行局部修改,完善了传染病病种的相关规定。

  传染病防治法的实施,对有效防治传染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新冠疫情也暴露出现行法律制度在疫情监测预警、重大疫情防控救治、应急物资保障等方面存在短板和不足,需要有针对性地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将疫情防控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律规范,进一步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

  10月20日,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共十章一百一十五条,从传染病防治体制机制建设、应急处置制度、疫情救治保障体系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

  压实各方责任

  修订草案完善传染病防治体制机制,压实“四方责任”,明确坚持党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统筹各方面力量的制度优势。同时,明确部门职责,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强化部门协调联动。

  修订草案落实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改革部署,建立健全城乡一体、上下联动、功能完备的疾病预防控制网络。还要求落实单位、个人责任,加强基层防控工作,实行群防群控。

  为立足更精准更有效地预防,修订草案改进传染病预防监测预警报告制度,坚持预防为主,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实行预防接种,强化医疗机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感染防控,加强重点场所防控能力建设。

  为加强传染病监测体系建设,修订草案要求建立监测哨点,拓展症状监测,强化联动监测、医防协同、医防融合,建立智慧化多点触发机制,提高监测的敏感性和准确性,及时发现疫情。

  值得一提的是,修订草案要求细化传染病预警制度,分析评估疫情风险,向社会发布健康风险提示,必要时由政府发布预警、启动应急响应。同时,要改进完善疫情报告制度和疫情信息公布制度。

  科学精准防控

  为完善应急处置制度,提高政府应急处置能力,修订草案规定,疫情应对处置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将采取紧急措施的程序由现行的事前报批制调整为事后报告制,紧急措施不当的,上级政府可以调整或撤销;涉及限制铁路、民航的,按照有关规定权限办理,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由国务院决定。

  在总结新冠疫情防控经验基础上,修订草案增加紧急措施种类,明确对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新发传染病可以预先采取甲类传染病防控措施。

  修订草案强调科学精准防控,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明确采取防控措施应当与疫情的程度、范围等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保护单位和个人权益、减少对生产生活影响的措施,并根据情况及时调整。同时,要加强疫情防控中的民生保障。

  值得注意的是,修订草案强化了传染病防治中的个人信息保护,强调依法开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确保个人信息安全,不得过度收集信息;疫情防控中采用的个人电子风险提示码不得用于疫情防控以外的用途。

  强化保障措施

  为健全疫情救治体系,修订草案坚持常态与应急相结合,加强救治服务体系建设,根据患者疾病分型和病情进展情况等进行分类救治。

  在强化保障措施方面,修订草案要求强化防控经费保障,明确传染病防控项目,各级财政按事权划分做好经费保障。要加强救治费用保障,明确对困难人群实行医疗救助;对甲类和“乙类甲管”传染病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部分,按规定给予补助。要加强疫情防控物资保障,建立健全公共卫生应急物资保障体系,提高疫情防控应急物资保障水平;支持药品研发,加强医药储备,疫情发生时及时组织生产;参照疫苗紧急使用制度,建立药品紧急使用制度。

  本报北京10月20日讯

  (法治日报) 【编辑:李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