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消费金融,做强消费引擎(财经观)

发布时间:2024-04-28 02:36:51 来源: sp20240428

  消费金融公司应加强公司治理,聚焦主责主业,在定价合理、产品适度、服务优化方面持续发力

  

  消费金融行业迎来重要监管新规。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了《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修订内容包括提高消费金融公司准入标准,强化业务分类监管,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备受各方关注。

  “消费金融”对老百姓来说不是新鲜事。眼下,从购房、买车等大宗支出,到化妆品、衣物等日常消费,很多人都会选择“先享受、后付款,一次买、按揭还”的信贷服务。消费金融丰富了金融业务品类,也为人们追求美好生活提供了更多选择。

  2010年以来,我国先后成立了31家消费金融公司。与商业银行开展的传统消费信贷业务相比,消费金融公司提供的贷款金额较低、期限较短,申请流程简单、放款迅速,受到不少消费者尤其是年轻人的欢迎。此外,这些专营化消费信贷投放机构在开展业务时更注重结合消费场景、拓展与线上线下商户的合作,实现了金融服务与消费环节的紧密衔接。金融监管部门实证测算表明,引入消费金融服务后,借款人消费金额提升16%—30%,合作商户销售额提升约40%,有效助力释放潜在消费需求。同时,由于消费金融公司服务的对象主要是刚参加工作的年轻人、进城务工人员等群体,增强了中低收入人群金融服务的可得性和便利性,帮助这一群体提升履约意识、积累宝贵的“信用财富”。

  截至去年末,我国消费金融公司资产规模及贷款余额均突破1.1万亿元;去年全年累计服务客户超3.7亿人次。可以说,消费金融公司与传统银行开展差异化竞争、互补式发展,促进了国内消费信贷市场逐步形成多层次、多元化的金融服务体系。    

  消费金融行业成长喜人,但也存在短板和不足。比如,服务细分客群的能力有待提升,业内同质化竞争较为严重。再如,部分机构仍然存在不规范催收行为,侵害了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等等。此次发布的监管新规,重点之一就是大幅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将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于30%提高至不低于50%,并提高消费金融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旨在提升消费金融公司股东质量,压实主要股东责任,维护市场适度竞争格局。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新规要求消费金融公司审慎评估消费者收入水平和偿债能力、健全完善产品服务信息披露机制、建立逾期贷款催收管理制度,这些举措切中当前消费金融行业发展的痛点,有助于提升行业金融消费者保护水平,促进行业自身健康可持续发展。

  消费一头连着生产发展,一头连着民生福祉,是畅通国内大循环的重要引擎,也是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重要方面。消费金融行业在促进消费增长、提升中低收入人群金融服务可得性等方面大有可为,应以此次管理办法发布为契机,积极行动起来,聚焦主责主业,与产业政策、消费政策协同发力,做好普惠化、数字化两篇文章,在定价合理、产品适度、服务优化方面下更大功夫。例如,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客群需求,在线上线下提供个性化、多元化消费信贷产品,合理满足城乡居民消费升级需求;配合消费品以旧换新等政策,推出家电、家装、新能源汽车等专属消费信贷产品,等等,把更多惠而不贵、贴心实用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送到消费者身边。

  今年前两个月,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8.1万亿元,同比增长5.5%,消费呈现平稳增长态势。未来,随着一系列宏观政策落地见效,我国消费潜力将持续释放,消费金融在促进消费稳定增长方面将发挥更大作用,行业也必将在深耕消费市场的过程中获得长足发展。

  《 人民日报 》( 2024年04月08日 18 版)

(责编:杨光宇、胡永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