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花近四百万元为“小三”买房被判赠与无效

发布时间:2024-04-28 07:25:51 来源: sp20240428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原则上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婚姻生活中,有时存在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或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事例,甚至可能发生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异性的“不忠行为”。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男子出轨女主播并转款近400万元给对方买房,妻子为此起诉返还,法院终审后判决赠与无效,全额返还。

  据了解,李女士与丈夫胡先生结婚10年。随着胡先生的事业稳步发展,出差频率也随之提高,李女士发现丈夫不知何时开始热衷于抱着手机刷短视频。直到有一日,李女士发现胡先生名下银行账户有一笔数百万元款项的转出记录,而收款人竟是胡先生常用短视频平台的一名年轻主播。

  在李女士的责问之下,胡先生方才承认,其在不久前已与该名主播金女士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并时常以出差为由前往金女士的居住地,为了向金女士示好,胡先生已向金女士及其母亲转账近400万元用于购房和装修,用上述资金购买的房屋已经登记在金女士名下。

  对此,李女士将金女士及其母亲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全部款项。

  法庭上,金女士抗辩称,自己是抱着发展结婚对象的目的与胡先生交往,并不知晓胡先生已婚,不存在插足他人婚姻的故意,而且她作为主播收入颇丰,与母亲收受赠款也是为了考验胡先生对她的感情而并非图财,因此不应当返还款项。胡先生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除了承认自身的过错外,其还表示金女士一开始就知道他的婚姻状况。

  法院审理后认为,胡先生名下的财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胡先生未经配偶同意,擅自将巨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异性,构成无权处分,且其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赠与钱款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赠与行为无效。金女士虽主张对胡先生的婚姻状况不知情,但结合二人之间的显著年龄差距、实际交往时间仅几个月、金女士在交往前即收受百万元赠款并用于消费等事实,难以认定金女士尽到了审慎的注意义务,不符合男女正常交往的情形,因此法院对金女士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并最终判令金女士和母亲全额返还收受的赠款。

  “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在处分共同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平等协商、合理支配。”法官庭后表示,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未经另一方事后追认的,处分行为无效。在处分行为无效的情况下,取得财产的第三方应当将财产全部返还。

  本报记者 徐伟伦

  本报通讯员 张 慧 张韵可

  (法治日报) 【编辑:唐炜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