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游客擅自进入未开发开放区域将承担相应责任

发布时间:2024-04-28 06:16:47 来源: sp20240428

   中新网 成都10月9日电 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四川省水利厅、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未开发开放区域旅游活动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强化引导人员不擅自进入未开发开放区域游览观光,若擅自进入造成破坏、纠纷、伤亡等,个人需承担相应责任。

  近年来,随着交通基础设施不断改善,自驾游更加便利,前往未开发开放区域进行探险、穿越、露营等活动的人员日益增多,部分区域安全缺乏保障,外来人员与当地居民矛盾纠纷时有发生,为杜绝整治类似旅游乱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四川相关部门会商研究后发布该《通知》。

  《通知》要求,四川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警示和宣传,广泛告知、提醒游客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机构规定,不得擅自进入未开发开放游览活动的自然保护区、生态红线区、水源地、行洪河道、在建水利工程、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防火区等区域。引导游客树牢“自身是生命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凡是擅自进入以上区域造成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破坏、人身伤亡或与当地居民发生矛盾纠纷等情况的,个人需承担相应责任。

  四川各级各有关部门不得把未开发开放区域作为旅游产品予以推介和宣传,督促新闻媒体和网络平台加大正规景区宣传推广和“野游”事故警示教育力度,倡导广大游客到正规景区游览,加强对未开发开放区域、私设“景点”和“网红打卡点”等上线审核,凡是违规经营销售或未尽审核义务、安全保障义务而造成游客损害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整治私设旅游景区景点方面,《通知》提出要加强对未开发开放区域的监督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规设立“景点”、违规开展旅游经营活动。要动态掌握辖区内私设“景点”情况,常态化开展专项整治,联合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对不能满足安全需要、破坏生态环境等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旅行社、在线旅游企业等旅游经营者不得将未开发开放区域和私设“景点”作为旅游产品予以销售和推荐。(完) 【编辑:叶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