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法规、规章中罚款设定与实施作出规范(权威发布)

发布时间:2024-04-26 22:23:52 来源: sp20240426

  2月28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有关情况。

  司法部副部长胡卫列介绍,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解决罚款设定与实施中的突出问题,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推动高质量发展,国务院印发了《意见》,第一次对行政法规、规章中罚款设定与实施作出规范。

  依法科学设定罚款、严格规范罚款实施、全面强化罚款监督

  “《意见》要求依法科学设定罚款、严格规范罚款实施、全面强化罚款监督。”胡卫列表示,《意见》坚持回应现实需求,对有关法律规范的原则性条款作细化规定,切实增强可操作性;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实践中急需解决的新问题,及时将成熟的经验做法上升为制度规定;坚持规范和监督并举,要求深入开展源头治理,综合运用各种监督手段强化对罚款设定与实施的监督。

  胡卫列表示,《意见》对规章设定罚款的权限、数额等作出了细化规定,对跨行政区域统一监管标准作出倡导性规定。同时,《意见》对行政法规、规章新设罚款时,贯彻过罚相当原则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即过错和处罚相当、相平衡,倡导对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等情形作出细化规定。

  胡卫列介绍,《意见》要求坚持公正文明执法。对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罚款等处罚时,如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从执法用语、执法形象、应对突发情况等方面,对进一步提升执法的文明程度作出了细化规定,要求引导企业和群众依法经营、自觉守法,努力预防和化解违法风险,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意见》要求坚决防止以罚增收、以罚代管、逐利罚款等行为,推进事中事后监管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胡卫列表示,还要充分发挥监督合力,发挥好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规章备案审查等制度对罚款的监督作用,拓宽监督渠道,增强监督实效。

  罚款决定要充分考虑社会公众的切身感受

  “在罚款的实施方面,《意见》主要提出三个要求。”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局长何勇介绍。

  一是实施罚款要符合过罚相当原则,当轻则轻、该重则重。要根据不同区域领域实际情况,科学细化从轻、减轻、不予处罚、可以不予处罚的相关情形;对符合相关法定情形的,要适用行政处罚法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对安全生产、生命健康、产品质量等重点领域要加大执法力度,对严重违法行为,要依法落实“处罚到人”要求,坚决维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

  二是罚款决定要符合法理、事理和情理。罚款决定要充分考虑社会公众的切身感受,确保罚款决定符合法理,并要考虑相关事理和情理,同时要优化罚款决定延期、分期履行制度。鼓励行政机关建立与企业和群众常态化沟通机制,加强跟进帮扶指导,探索构建“预防为主、轻微免罚、重违严惩、过罚相当、事后回访”等执法模式。

  三是对规范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提出新要求。明确提出到2024年12月底前,对执法类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开展一次全面清理、规范工作。每年年底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分别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报告监控设备新增情况。对此,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执法监督。

  不得随意给予顶格罚款或者高额罚款

  针对当前以罚增收、以罚代管、逐利罚款等突出问题,《意见》制定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措施,强调各级行政机关要坚持依法行政,按照处罚法定、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要求,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意见》强调三个‘不得’、两个‘严禁’,要求罚款既要合法又要适当。”何勇表示,一方面,不得随意给予顶格罚款或者高额罚款,不得随意降低对违法行为的认定门槛,不得随意扩大违法行为的范围;另一方面,严禁逐利罚款,严禁对已超过法定追责期限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

  何勇介绍,《意见》要求,对社会关注度较高、投诉举报集中、违法行为频繁发生等罚款事项,要综合分析研判,优化管理措施,不能只罚不管。对涉及公共安全和群众生命健康等行业、领域中的普遍性问题,要推动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管理再到系统治理,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类、影响一域”。

  此外,要加强分析研判和指导监督,收集梳理高频投诉事项和网络舆情,对设定或者实施罚款中的典型违法问题予以及时通报和点名曝光,依法依规对相关人员给予处分。

  决定取消罚款事项后,罚款事项立即暂停实施

  司法部法治调研局负责人刘大伟介绍,这次《意见》对国务院决定取消罚款事项和相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衔接作出了明确规定。

  据介绍,《意见》明确了取消罚款事项后的法律适用问题。国务院决定取消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设定的罚款事项的,自决定印发之日起暂时停止适用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有关罚款规定。“也就是说,国务院决定取消罚款事项之后,该罚款事项立即暂停实施,体现了法治支撑和服务发展大局的重要作用。”刘大伟表示。

  《意见》还明确了取消罚款事项后的修法时限。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自决定印发之日起60日内向国务院报送相关行政法规修改方案,并完成相关部门规章修改或者废止工作,部门规章需要根据修改后的行政法规调整的,要自相关行政法规公布之日起60日内完成修改或者废止工作。

  另外,为了加强相关立法保障,《意见》还规定国务院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落实行政处罚定期评估制度,每5年分类分批组织行政处罚评估,对评估发现有不符合上位法规定、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明显过罚不当、缺乏针对性和实用性等情形的罚款规定,要及时按照立法权限和程序自行或者建议有权机关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 人民日报 》( 2024年02月29日 04 版)

(责编:牛镛、岳弘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