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代购名牌包逃税30余万元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4-04-28 05:25:48 来源: sp20240428

  本报讯 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走私普通货物案,被告人王某因代购多个爱马仕皮包构成走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40万元。

  王某偶尔为他人代购名牌皮包赚取生活费,一般通过微信与上下家联系。2016年11月至2021年1月期间,王某在明知从境外购买货物入境应缴纳关税的情况下,从居住在境外长期从事走私的张某(另案处理)处购买爱马仕皮包8个,又从其他国家购买了爱马仕皮包1个,均交由张某等人,通过行李箱夹带的方式将涉案皮包走私入境。王某接货后用于销售牟利。经计核,王某偷逃税款共计328394.1元。2021年10月,北京海关缉私局在王某家中将其查获归案。

  北京四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在进口货物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额328394.1元,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鉴于王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能够主动缴纳全部偷逃应缴税款及罚金,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等情节,依法可对王某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最终,北京四中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对被告人王某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刘津宁)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逃税金额处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偷逃应缴数额较大”对应的数额为“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而王某偷逃的税款328394.1元正在此区间内,因此被判处了相应刑罚。

  海外代购和走私犯罪行为之间只有一线之隔,是否违法取决于代购后是否申报和缴纳税款。目前,我国对于普通入境旅客的个人自用合理数量行李的免税额为5000元,不论是采用邮寄还是其他运输、携带的方式,超出免税额的个人自用物品或商业代购的物品均应在入境时主动向海关申报纳税,否则将有可能构成走私犯罪。

(责编:马昌、薄晨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