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推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发展 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转为常态化经营

发布时间:2024-04-27 17:34:53 来源: sp20240427

人民网北京10月26日电 (记者杜燕飞)为稳步推动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发展,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印发了《关于促进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相关业务要求,进一步扩大经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的机构范围,正式将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由试点业务转为常态化业务。

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是指资金长期锁定用于养老保障目的,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年龄应当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年满60周岁的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作为一种资金长期锁定、专门用于个人养老保障的保险产品,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具有投保简便、交费灵活、收益稳健等特点,为人民群众长期积累“养老钱”提供了新的选择。

记者梳理,2021年6月,原银保监会在浙江省(含宁波市)和重庆市开展了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鼓励试点保险公司积极探索服务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和各种灵活就业人员养老需求。2022年3月,将试点区域扩大到全国范围,并允许养老保险公司参与。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9月末,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承保保单合计63.7万件,累计保费81.6亿元;其中,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投保保单件数约7.9万件。

“自试点启动以来,业务进展总体平稳,社会反映良好。我们认真梳理总结试点经验,广泛听取各界意见,决定将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从试点转为正常业务,符合条件的人身保险公司可以经营。”金融监管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经营这项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能够较为长期稳健地开展养老资金和风险的管理。

为此,《通知》对保险公司经营条件提出了较高要求,明确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且不低于公司股本(实收资本)的75%,偿付能力充足率、责任准备金覆盖率等也应满足标准。此外,《通知》规定,经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定期确认相关指标是否符合规定,并相应进行业务调整。

在销售渠道方面,《通知》表示,除传统渠道外,保险公司可以委托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以及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城市商业银行在其经营区域内宣传和销售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接受保险公司委托的商业银行通过官方线上平台宣传和销售的,应当完整、客观记录在销售页面上呈现的营销推介、关键信息提示和投保人确认等重点环节,满足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要求。

有分析认为,随着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由全国试点转为常态化经营,未来将会有更多符合要求的保险公司进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经营领域,其产品供给将进一步丰富,覆盖更多有需求的人群,并推动第三支柱养老保险持续发展。为了更好地满足消费者多样化养老保障需求,并在新的广阔市场中占得先机,保险公司要在多方面迭代升级,创新产品设计,提供更加灵活和个性化的保险方案。

“《通知》将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由试点业务转为常态化业务,并明确保险公司经营条件,对产品设计、销售管理等提出明确要求,有助于推动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扩大产品供给,并且增强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对消费者的吸引力,增加客户需求,从需求侧推动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发展。”邮储银行研究员、中国养老金融50人论坛特邀研究员娄飞鹏在接受人民网记者采访时表示,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作为个人养老金产品的有机组成部分,其常态化发展,有助于丰富个人养老金产品,也为包括保险在内的个人养老金产品发展积累经验,从而更好推动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发展,完善我国多层次、多支柱社会保障体制。

(责编:杨曦、高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