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碰瓷”被揭穿 高额索赔梦成空

发布时间:2024-05-09 17:31:54 来源: sp20240509

近日,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一厨师分别对三家餐饮单位提起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认为王某消极怠工被辞退后索要赔偿的行为,违反了民事活动诚实信用原则,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均驳回其诉讼请求。

王某系一名“90后”厨师。2023年8月,王某通过厨师群招聘信息,应聘到某餐饮公司工作,约定月工资7000元,2天带薪休息,每月15日发放工资。王某于8月17日正式入职,餐饮公司于9月11日即以王某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工作期间玩手机、出菜慢、菜品口味差等理由将其辞退,并支付其出勤24.5天工资5716元。9月14日,王某申请劳动仲裁,在被通知不予受理后,于10月8日向泰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认为餐饮公司违法将其辞退,主张经济赔偿金7000元、无法领取失业金损失6443.4元、防暑降温费337.9元,共计13781.3元。

被告某餐饮公司辩称,王某上班时间不积极参加备餐生产,经常玩手机,出餐慢,身为大厨不能熟练掌握菜品的制作出餐,连最基本的炸酥肉都不会腌制,菜品口味极差,很多客人反映菜不好吃,导致来店客人越来越少,营业额急剧下滑,无奈之下才将其辞退。

在王某对某餐饮公司提起诉讼前后的几个月内,王某还分别起诉了某饭店、某炖鸡餐厅,所诉情况基本与该案类似。

法院经审理发现,原告王某作为一名厨师频繁变换工作单位。据不完全统计,自2022年2月至2023年10月,王某先后与10家餐饮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平均两个月提起一起诉讼。查阅相关案卷材料,法官发现一些共性问题:王某对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等劳动法律规定存在一定程度的“熟知”;多选择小微餐饮店入职,入职时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等问题;入职后采取消极怠工等方式,诱导用人单位对其作辞退处理;工作时间从2天到不足5个月不等,普遍较短;王某被辞退时不表示异议,随后即以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无故辞退为由,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经济赔偿金等,其主张数额远远高于正常工资收入。早期部分案件获得法院支持,王某因此而获得较高的经济赔偿。

综观王某提起仲裁或诉讼的案件,法院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公民从事民事活动和进行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在劳动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地位不对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故劳动立法向弱势的劳动者一方适度倾斜保护,但不应理解为对劳动者的无限度保护。

王某有别于一般的劳动者,其对不签订劳动合同及被辞退等事实的发生主观上持放任乃至积极追求的态度,而且每从一个用人单位离职之后即提起劳动仲裁申请、劳动争议诉讼,索赔金额均高达数万元,远超其在该用人单位的正常工资收入。其企图通过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劳动争议案件诉讼成本低,并利用用人单位管理漏洞或瑕疵,通过劳动争议诉讼获取正常工资之外的额外利益,不劳而获,有通过劳动仲裁及诉讼获取高额收入之嫌疑,有悖于劳动立法之初衷。王某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劳动关系,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劳动既是权利又是义务的原则及民法典中公平、诚信、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对其行为应给予否定性评价,据此,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规范入职管理 堵住“劳动碰瓷”漏洞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在于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现实中,存在别有用心的人专门选择入职管理不规范的中小微企业,利用用人单位管理的漏洞与制度的缺失,通过消极怠工等方式诱导用人单位对其作辞退处理,然后向用人单位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赔偿金等,这种现象称为“劳动碰瓷”。“劳动碰瓷”者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其目的不是通过劳动获得报酬,而是通过引发劳动争议案件,获取额外利益,这显然违反民事主体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应得到支持。

诚实信用是法律的应有之义,也是法律的价值取向,法院的裁判不仅具有评价评判的功能,还有教育指引的功能,本案以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裁判,有效遏制了“劳动碰瓷”者通过不诚信行为获取额外利益的发生,同时也教育指引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以诚信为本,依法正当行使诉讼权利。(石兆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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